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闫先生称,2020年,有业主调取了小区的竣工图纸,发现他所购买的车位属于人防区域。在这之前,无人告知他这里属于人防区域,购买的合同及收据等材料上也未提及人防车位等信息,闫先生以为自己购买的是拥有产权的普通车位,却未意识到合同中约定的“使用权转让”意味着仅仅拥有使用权,但无产权。包括闫先生在内的多名业主买的均是人防车位,他们认为是开发商偷换概念,故意隐瞒,希望开发商能退款。

闫先生称,小区的几位业主曾就此事找到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。他提供的青岛市国防动员办公室作出的《关于李沧区绿地香颂项目部分业主反映问题的答复意见》(以下简称“《答复意见》”)显示,业主提出“人防车位买卖是否合法?合同是否有效?”的问题,该《答复意见》回复称,不存在“买卖”,因为根据业主代表提供给国防动员办公室的《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》(以下简称《协议》)第2条关于“协议转让标的为该车位使用权”等约定可知,该协议具备车位使用权转让的主要内容,双方建立的是有偿使用车位的关系,各自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均围绕车位使用权设定,该《协议》既不是买卖合同也不是租赁合同,而是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。

该《答复意见》载明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》《山东省实施<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>办法》相关规定,开发建设单位如作为相关人防设施的投资者,则对相关人防工程具有在平时进行收益的权利。开发建设单位不能出售防空地下室车位所有权,一般会采用防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等方式来实现收益。当前,防空地下室车位使用权转让没有违反人防相关法律法规规定。

♢(撰稿:祝静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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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司马儿蕊🚲LV8六年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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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台风过后首次到港!上海吴淞口国际邮轮港迎来“三船同靠”⛒
      2024/09/20   来自厦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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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➬袁士时LV2大学四年级
      3楼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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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024/09/20   来自大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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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• 邰骅福LV4大学四年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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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2024/09/20   来自齐齐哈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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